加固工程中,使用的结构胶应符合哪些标准?
加固工程中,严禁使用下列结构胶粘剂产品:
1.过期或出厂日期不明;
2.包装破损、批号涂毁或中文标志、产品使用说明书为复印件;
3.掺有挥发性溶剂或非反应性稀释剂;
4.固化剂主成份不明或固化剂主成份为乙二胺;
5.游离甲醛含量超标;
6.以“植筋一粘钢两用胶”命名。
注:过期胶粘剂不得以厂家出具的“质量保证书”为依据而擅自延长其使用期限。
结构胶粘剂的主要工艺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.4.6的规定。结构胶粘剂进场时,应见证取样复验其混合后初粘度或触变指数。
检查数量:同本规范第4.4.1条。
检验方法: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。
封闭裂缝用的结构胶粘剂进场时,应对其品种、级别、包装、中文标志、出厂日期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进行检查;若有怀疑时,应对其安全性能和工艺性能进行见证抽样复验,其安全性能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》GB 50367对纤维复合材粘结用胶的B级胶规定;其工艺性能复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表4.4.6的规定。
检查数量: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(本规范附录D)。
检验方法: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前提下,检查产品合格证、出厂日期、出厂检验报告与进场复验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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