砌体结构加固的基本规定
1. 砌体结构加固前,应进行结构检测鉴定,确定是否需要加固。
(1)结构鉴定包指可靠性鉴定和杭震鉴定,前者主要依据国家标准《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》GB 50292-1999和《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》GB 50144-2008,重点在结构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;后者依据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GB 50023-2009,重点在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及整体性。
(2)砌体结构的加固范围,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区段确定,也可按指定的结构、构件或连接确定,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性,并应综合考虑节约能源与保护环境的要求。
(3)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,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,采取有效措施,保证新增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,形成整体井同工作。并应考虑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、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的不利影响。
(4)对高温、高湿、低温,冻融,化学腐蚀,振动、温度应力、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,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,并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。
2.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:
(1)一般情况下,不宜小于30年;到期后,若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。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。
(2)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、构件,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。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,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。
3.对于有抗震要求的建筑:还应符合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GB 50023-2009的的相关规定。
4.本图集加固构造措施尚应符合《砌体结构设计规范》GB 50003-2011和《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》GB 50702-2011的相关规定。有抗震设防要求时,还应符合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011-2010和《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》JGJ 116-2009的相关规定。
5.新旧混凝界面处理应符合《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》GB 50367-2013的相关规定。砖砌体墙面清理应符合《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》JGJ116-2009的相关规定。
6.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,不得改变加固后砌体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.